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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发布日期:08-10-1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会[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
   2.股票上市的企业;
   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
   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四、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
   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必须编制分部报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
   五、问: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
   答: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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