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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08-10-1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会计 制度 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4]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 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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