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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08-10-1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会计 制度 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4]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做好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
  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
   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如原已记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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