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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办[2001]30号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池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备选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实现市级专项支出资金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选项目,是指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经常性支出之外,根据社会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市级财力可能,经过科学评估和优化筛选,确定的行政事业发展待安排的专门支出项目。
第三条 备选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预算。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部门拟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对备选项目进行全面评估,统筹安排。
(二)优化支出结构,体现公共财政要求。为使有限的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备选项目应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力求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
(三)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市政府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排序,优先安排事业发展最需要、最可行的备选项目。
(四)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对备选项目的
立项、执行、完成实行全过程审查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备选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备选项目的适用范围为:纳入财政供给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专项支出项目。
第五条 备选项目的分类:备选项目按用途分为生产建设类项目和一般消费类项目;按级次分为配套上级资金项目、本级项目和补助下级资金项目;按实施时间分为当年项目和长期项目。
第六条 备选项目具体包括:基建项目(包括拼盘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设备维修更新与购置、办公用房修缮、大型活动、购买公共服务、财源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和其他专项等。
第三章 备选项目的准备和申报
第七条 前期准备。指部门在申报项目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初选、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由申请部门或单位组织完成。
第八条 项目初选。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设想,并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设立依据、工作目的和设立条件等资料,初步确定项目的规模、投资和资金筹措来源。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部门、单位对选定的项目进一步从设立需要、实施条件、资金筹措、成本费用、组织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由部门于每年上报预算的同时汇总申报备选项目。申报时需附项目初选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简单项目可直接填报(备选项目申报表)。
第四章 备选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备选项目库的建立。市政府财政部门
建立备选项目库,对部门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整理,分类输入项目库,滚动管理,统一备选。
第十二条 备选项目的评审。市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当年财力状况,从项目库中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对其中需要评审的项目,委托专家及咨询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按备选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对跨部门或跨年度的、投资数额较大的大型项目,市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相关的评估机构对备选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意见。评估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申请部门、项目背景和依据、项目简述、估算投资额、筹资计划。
(二)项目部门描述:部门的主要职能、长远目标及项目与实现部门长远目标间的关系。
(三)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前的制约因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如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意见)。
(四)实施方案:项目的内容、目标、预算和实施步骤。
(五)项目财务评估:评估项目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足性,使用有偿资金进行盈利性项目建设的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及项目偿债能力。
(六)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对社会公众、社会发展、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七)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批准列入当年预算的备选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与有关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确保备选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备选项目的资金安排:
(一)市级行政单位。经批准实施的备选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在综合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市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在综合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其中单位自筹匹配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低于30%。
(三)项目资金拨付。市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预算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按政府采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跨年度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向市政府财政门提供项目进度报告。项目进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述。
(二)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情况。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
(一)由于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备选项目不能执行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重新确定备选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造成备选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且积压、沉淀财政专项资金3个月以上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不再重新安排该项目的资金。
(三)提前完成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