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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办明电[2002]20号
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市直公共财政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池州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清理移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清理范围:市直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统管单位的银行帐户、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会计资料、各种票据等基本情况。
二、财务清理移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单位自查和集中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移交准备阶段。2002年3月7日至3月13日,首批实行集中核算单位(见附表)要对本单位银行帐户、财务收支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帐、实、表三相符的基础上,编制结帐日止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银行帐户自查情况登记表。连同单位财务收支基本情况介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与财政、上级单位有关往来资金的预算、拨付、缴存和各项指标说明等书面材料,一并于3月13日前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
第二阶段,逐户核查移交阶段。2002年3月14日至3月19日由市领导挂帅,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人行等部门组织清查小组对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经审定确认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三、首批单位移交结帐日为2002年3月12日,各单位应于3月12日前将库存现金全部存入原单位银行帐户,并将银行存款余额一次性划入会计核算中心帐户,同时注销单位所有银行帐户,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申领手续。
四、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将结帐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入帐,结出各帐户当年累计发生额及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编制结帐日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五、2001年及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2002年年初到结帐日的会计档案(含会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规定编号、装订、签章,移交会计核算中心
六、编制移交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由清理核查小组负责监交。首批集中移交工作必须按规定的日程安排进行,在2002年3月20日前结束。
七、各单位要确定财务经办员和财务审批人,财务经办员要参与整个帐务移交过程,财务审批人要明确其审批权限。
八、第二批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清查移交时间为5月8日至5月20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纳入统管单位清查移交工作日程安排表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4日 |